一、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法律职责
大姚县地震局法定授权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管理的部门,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负有向社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宣传、学习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不得随意执法。
3、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的责任。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行政执法部门负有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力和申请事项的责任。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负有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申诉、投诉的责任。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6、负有规范使用法律文书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
7、负有密切配合司法或其它国家机关执法的责任。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它部门执法的,应加强联系,搞好衔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负有建立建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的责任,实施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9、负有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的责任。统计、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
10、负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对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地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执法职责
大姚县地震局是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主管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为:
1、承担国家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方针、政策、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及适应本县做好防震减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2、组织、开展本县地震监测预报及预防科研工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事部门的职责。
3、协助各级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制定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督促其落实。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参与省地震局对灾区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
5、依法管理全县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归口管理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6、依法归口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
8、负责全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选址、仪器安装、维护,维修、标定工作;负责本局各类仪器的观测,电台通讯和各类地震观测仪器记录质量检查,评比及综合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地震监测预报科技攻关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9、负责地震监测资料和地震活动特征、规律分析研究工作,组织本局震情会商会,提出长、中、短、临地震监视预报意见和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起草震情会商简报、报告和地震趋势研究报告;负责地震异常落实、宏观调查、破坏性地震考察总结和震情监视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和灾崐情速报,管理地震次生灾害,水库地震等防灾工作。
10、管理全县及区域地震烈度区划和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在本县建设的重点项目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工作,管理和监督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大中型企业、城镇的抗震设防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震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参与拟定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七、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大姚县地震局机关具备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的正式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1、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基本道德规范,严格依法办事。
3、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4、地震行政执法人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如有国家规定的着装,必须着装整齐。
5、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其它违法违纪等的行为。
八、大姚县地震局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一、为保证我局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取得赔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是大姚县地震局。
三、凡因我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造成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强织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偿的,均属我局赔偿范围。
四、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口头申请,并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五、我局收到赔偿请求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申请表报局长审批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的案件应在局长审批同意后,书面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应当受理,条件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10日内补齐,逾期不能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已经复议,诉讼确认的除外);
2、违法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4、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赔偿的具体方式以及确定对执法人员的追偿责任等。
七、本局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召开办公会决定。
八、赔偿方式。
1、对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返还款项、财物;若财物已经拍卖或变价处理的,给付拍卖、变价处崐理价款。
2、违法实施吊销执照,责令停产的,根据停产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3、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按《国家赔偿法》第26条、27条标准予以赔偿。
九、对确认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十、本局对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赔偿后,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故意或过失责任的个人进行追偿。具体追究方式为:
1、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赔偿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
2、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采取责令停工等强制措施的,属执法人员自己决定实施的,执法人员负全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偿责任人经济责任。追偿数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
1、因局领导的主观意识造成损害而赔偿的,局领导为责任人;
2、集体对讨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而赔偿的,主持人是责任人;
3、因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执法人员为赔偿责任人;
4、局领导、承办人均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十二、因执法过错需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局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