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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工作
1、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阶段和顺序进行,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再审工作。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3、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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