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况     主要职能     内设机构     有关法规    收费项目

                第一审刑事案件工作

   1、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
  (1)公诉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签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法庭审理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阶段。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自诉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如下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再审工作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