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常识
 

  消费者购物时务必要索取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里所称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表现形式有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在生活消费中,最主要的购物凭证表现为发票。它是消费者所购买消费品的价格、售货单位、规格型号和售货时间的证明,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后,可以据此向消费者协会提出保护请求,消费者协会可以据此找到售货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消费者应记住的日期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不了解商品实施三包的有关时间规定,消费者从而错过了最佳的交涉时机。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部分商品在实施三包时间上有如下的规定: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冰箱、空调、自行车、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1年--3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样的产品或按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30日”和“9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过90天未修好;修理者因自身原因修理期超过30天的,消费者可免费调换同型号规格产品。
  “30日”和“5年”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条件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大姚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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