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具备的条件
    (1)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报经审批的内容
    (1)股份有限公司须报省政府批准;(2)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国有独资公司须先经省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批准;(3)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先进行前置审批。如旅游、金融、医药、外贸、房地产、建筑、航空、典当、文化娱乐、特种行业等。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公司住所证明;(6)验资证明;(7)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8)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10)其它应提交的文件。

四、设立分、子公司的范围
    (1)设立子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公司设立全子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设立控股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可设分公司;(4)公司不能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

五、设立分、子公司的规定
    (1)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3)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

六、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及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负责人的任命文件;(5)资金数额证明;(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3)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4)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授权书;(5)公司拟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8)公司涉及修改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
    (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变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3)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九、申请公司注销的条件
    (1)被依法宣告破产;(2)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因合并、分立解散;(5)被依法责令关闭。

十、公司注销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法院破产裁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印章;(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