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纪 律


《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

   (一) 严禁不职责、玩忽职守;
(二) 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三) 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四)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五) 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六) 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七) 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八) 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违法以上禁令的,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禁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行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禁令从2003年3月27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0878-62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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