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新闻信息 >> 通知公告 >> 正文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机关事业单位阶段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9/0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大政办发〔2012〕95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机关事业单位阶段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机关事业单位阶段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大姚县机关事业单位阶段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阶段性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阶段性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阶段性聘用人员是指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完成临时性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额控制数内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
  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阶段性聘用人员实行一年一清理、一年一考核并由聘用单位自主管理,不占单位人员编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年一核定后,县财政局统一按月核拨补助。
  第四条 选聘阶段性聘用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40周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属本县户口,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
  (四)应聘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从事该岗位的从业资格或职业(执业)资格;
(五) 符合聘用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聘阶段性聘用人员的,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公开选聘方案,方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二)选聘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于15日内将选聘情况及合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聘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聘用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聘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 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聘用期限以完成临时性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为期限,如果阶段性工作任务期限不确定且超过2年的,应该约定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后确需续聘的,可以进行续聘,但同一聘用人员只能续聘一次。
  第九条 选聘单位首次聘用人员,应当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续订、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须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后续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聘用岗位和完成工作任务的类别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岗位类别确定后包干列入财政预算,以后随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交通运输局公路桥梁勘测设计、现场施工管理岗位;水利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岗位、水库管理员(公益性岗位)等岗位;住建局工程监理岗位;国土局土地执法大队协管岗位;殡葬执法队协管岗位;殡仪馆聘用人员岗位;民族艺术团聘用演员岗位;合同制记者岗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岗位等。
  (二)有一定专业要求或有一定风险的岗位。如公安治安辅警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员、车驾管理业务及秩序员岗位;法院法警岗位;临时气象员岗位;殡仪管骨灰盒守护临时工岗位;水库管理员(公益性岗位)、城市建设管理人员岗位等。
  (三)一般工作岗位。如门卫保卫、保安员岗位;敬老院管理人员岗位;房管所临时人员岗位;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岗位;防汛抗旱服务队临时人员岗位;婚姻登记聘用合同制人员岗位;住建局环境卫生管理站清扫人员、清运工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辅导员岗位等岗位。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收据按月核拨经费,聘用单位每月单独造册,连同在职人员一道进行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阶段性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按月足额缴纳,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与代扣代缴个人缴纳部分均从聘用待遇中列支。
  聘用单位不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责任由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解聘后,县财政局根据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情况登记表停止核拨聘用人员补助,聘用单位不再承担聘用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发挥作用,及时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的,由聘用单位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服从单位管理,或者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五)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或聘用期满考核不称职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八)因机构发生变动以及其他履行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阶段性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阶段性聘用人员的考核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并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阶段性聘用人员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阶段性聘用人员应给予奖励,单位可制定相关奖惩办法,也可纳入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费用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可作为续聘的基本依据,考核为不称职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前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且现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人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 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