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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11/2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大政办发〔201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实现阳光交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工程)交易、产权交易、土地及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集中办理、公开透明、办管分离、规则主导、严格监管的原则,统一在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 

第四条 中心具体负责对进入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的协调、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行为及在中心开展的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制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组织交易各方在指定媒体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四)对专家库的组建、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组织专家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五)协调解决中心运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受理投诉,督导各行业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七)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驻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管,实行窗口式服务,并建立政务公开和投诉案件办结承诺制度。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其依法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含国资委)对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住建、水务、交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部门对土地及矿业权交易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察部门对进驻中心的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环节的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卫生等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主管人员及联系方式,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随时派人进驻中心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八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做好本行业交易规则的制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活动的公正性,并对实施的监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进入事项及窗口设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入中心统一办理:

(一)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县级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投标活动;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的招投标活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事务;土地供求信息、交易行情及政策、法规信息的发布;

(四)国有资产、企业产权、银行抵债资产、罚没物品、特许经营权、城市无形资产及林业产权等交易业务;与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相关的企划、咨询等配套服务;

(五)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耗材、医疗设备采购和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交易活动。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心设置工程建设(含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及矿业权交易、综合服务等窗口,具体办理本规程第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一条 各类交易主体必须依法在中心办理窗口和指定场所公开进行交易活动,不得在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因场所和设备原因确需在中心外其他场所进行交易的,由中心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进入中心进行中介服务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在其资质范围内提供交易服务。

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服从中心管理,遵守工作纪律,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交易运作程序及监管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人在中心办理窗口提出交易申请,提供发包资格、招标能力、招标方式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三)在窗口即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行业监管部门审核交易的范围、组织形式、方式等内容,对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在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除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在国家、省、州规定的媒介上发布信息外,中心应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发布交易信息,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发布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人在中心办理窗口填写信息发布单,提交拟发布的公告文本,公告应当载明交易申请人名称、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公告的内容进行现场核验;

(三)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理发布手续,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监管部门对不公开发布信息、缩小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规定不合理条款等排斥潜在交易参与人或对潜在交易参与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售、接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由中心办理窗口按规定核对后,在窗口统一发售,收取工本费,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在中心办理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三)确定投标时间,在中心办理窗口统一接收投标文件,收取保证金。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招标文件的发售、接收形式、时间,工本费及保证金收取;依法查处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及泄露标底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专家库按照下列程序组建: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县级的实际情况,对县级现有的各类专家库进行整合;

(二)向全县征聘一定数量、且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三)在中心建立县级统一的、综合性的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专家库由中心确定专职人员管理。

(四)定期对专家库组成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和更新。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另行制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建:

(一)招标人提出项目评标专家的总人数、专业组成及选聘人数意见,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二)在评标前半小时内,招标人代表、行业监管部门代表、监察部门代表同时进入中心专家选聘室,由专职操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专家抽取,随机产生符合评标要求的所有专家代码(不显示姓名);

(三)专职操作人员按照聘用专家数的2至3倍随机选择专家代码,当即在选聘室使用专用电话依次落实评标专家;

(四)专职操作人员打印出该项目全体评标专家名单,招标人代表、行业监管部门代表、监察部门代表和专职操作人员分别签字,密封保留在专家选聘室。

监察、行业监管部门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专家抽取程序,依法查处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况等行为。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标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在中心开标室统一办理;

(二)投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公证机构、监察部门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三)通过设在开标会场的投影播放开标过程;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室内按规定进行评标,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五)招标人负责做好开标评标记录。

中心核验参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场情况、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维护场内交易秩序;监察、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第十八条 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中心办理窗口提出中标结果信息发布申请,提交拟发布的中标公示文本;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信息发布申请、审核公示文本内容;

(三)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理发布手续,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中标公示的内容,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解答各类质疑。

第十九条 承发包合同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交易双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按照自愿原则委托合同公证;

(三)招标人5日内向未中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承发包合同签订、保证金的退回情况,建立合同履约档案,并跟踪监督检查;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责令改正。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条 交易当事人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有关部门设置障碍和非法干扰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中心、监察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交易当事人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交易信息、缩短发布时间、缩小发布范围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交易参与人的;

(四)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的;

(五)透露潜在交易参与人情况及泄露标底的;

(六)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和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况的;

(七)违反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法定程序的;

(八)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九)违规收取交易费用和保证金的;

(十)交易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受理投诉: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受理交易当事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按照承诺的期限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

(二)中心和监察部门受理交易当事人的投诉,对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其监管不力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组织监察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组成投诉应急处理小组,对交易活动中的信息发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投诉,即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投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监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并做好记录,然后根据投诉事项的监管权限自行或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

(二)调查处理。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类别,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

1、对于交易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一般性询问,由监管部门召集中心办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即时进行答复,并做好记录。

2、对于交易当事人以交易活动影响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的质疑,由监管部门组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相关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书面告知当事人。

3、对于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由监管部门对投诉事项涉及的中心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交易活动参与人、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组织有关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三)备案及公示。对交易当事人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将有关处理情况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交易当事人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拍卖、协议转让、挂牌等形式,参照本规程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公共资源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