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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日期:2021/11/0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秋冬季来临,群众煮食草乌、附片等乌头类中药材“进补”现象增多,目前已进入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高发期,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1.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到医院就诊。

4.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等单位,农村自办宴席、各种会议用餐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发生。

5.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准备工作,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

6.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按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进市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的“八进”要求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宣传,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7.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隐患排查,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规范上报食品安全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6212315

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