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公布实施第一批71个(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函》(云自然资函〔2022〕659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要求,现将《大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大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符合我县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我县征地工作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引导,落地落细各项工作,为补偿标准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大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在公布实施之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或已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的,按原制定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自公布实施之日起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新标准执行。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四、抓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贯彻落实
《大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大姚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要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更新,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大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