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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2/12/01   作者:   来源:大姚县公安局    点击: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涉疫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按照规定应当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的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聚集、串门、擅自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封控封闭的村(社区)、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外出、聚集的。

(三)在村(社区)、医院、商场、超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疫区封锁等措施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落地检服务站的车辆和人员,拒不配合、接受工作人员检查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六)利用多部手机交替使用等形式瞒报、谎报境外、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七)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九)其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二、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对以吵闹、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职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至四款之规定,构成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故意泄露传染病例、疑似传染病例、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乱扔使用过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违反规定处置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抢夺、抢劫、毁坏、聚众哄抢、强拿硬要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以“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哄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同时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严肃追查。

大姚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