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要求规定的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76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药监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特殊药品购买许可”的子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科研、教学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和《营业执照》,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申请方无违法经营、使用毒性药品的情况;
3.具有保证有效管理毒性药品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规章制度。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1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3.其他不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条件的情况。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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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申请表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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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仓储、准备购买的品种、规格批准文号、数量、用途、时限等加盖单位公章)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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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买方合法用途证明性文件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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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买数量的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各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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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买方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各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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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购买方相应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各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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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购买方安全保卫部门意见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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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各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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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电子版本PDF格式
| 各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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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
本许可无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金碧镇南塔路25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诮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建议。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审批人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毒性药品购用证明》,证件有效期三个月。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毒性药品购用证明》由申请人直接到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金碧镇南塔路25号)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金碧镇南塔路25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6087089。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089(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206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