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大姚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
已备案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并提交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联系方式(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的单位。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受理形式
1、窗口受理: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受理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办理。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四、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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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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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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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简介及联系人及联络方式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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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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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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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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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2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六、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七、决定及送达方式
1、决定
经书面审查,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2、送达方式
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3)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八、咨询
1.窗口咨询: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211556(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4. 乘车路线:可自行驾车或乘坐出租车到大姚县金民路政府机关办公区(蜻蛉湖旁)。
九、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附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