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野外用火案
(一)简要案情
2025年4月4日某县某镇发生森林火灾,4月5日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在开展火灾调查中发现某镇社区某小组村民余某某在自家祖坟前有野外用火痕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4月5日到现场勘验和调查。经初查,余某某在2025年4月1日到祖坟祭祀擅自烧香烧纸,属违规野外用火。
(二)执法人员办案
问:余某某的行为违法了吗?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答: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应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结果
问:这个案件最后怎么处罚?
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对余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