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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民法典中的住建条文,你了解多少?

日期:2026/05/08   作者:安全法规股   来源: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住房和建设,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居生活,从买房置业、小区居住,到邻里相处、房屋安全,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针对住建领域的各类问题,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厘清了权利边界、明确了责任义务,为我们的居住权益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这些与住房、建设息息相关的条文,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你真的了解吗?

一、业主权益:明晰产权,守护专属与共有权利

买房之后,业主对房屋享有哪些权利?小区的公共区域、设施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给出了清晰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楼道、绿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业主对自家房屋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利益;而小区内的道路、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或个人专属部分外)、公用设施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针对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可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约定归属,但必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的车位,直接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比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全部归业主共有,从根源上保障了业主的共有财产权益。

此外,业主共同决定小区重大事项,比如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表决规则,保障每位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杜绝“一言堂”,让小区治理更公平、更民主。

二、相邻关系:邻里相处,有边界更有温度

高楼林立的居住环境中,邻里之间难免产生交集,采光、通风、施工、管线铺设等问题,极易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条款,确立“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让邻里相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条款直击邻里纠纷高发痛点,禁止违规搭建、超高建设等影响他人居住权益的行为。同时,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铺设管线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施工需要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的,权利人应提供必要便利,但施工方需避免造成损害,若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

这些条文既约束了权利人的行为,避免权利滥用,也保障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让邻里之间既能守住自身权利边界,又能相互包容、互助共处,化解居住中的邻里矛盾。

三、物业服务:规范权责,破解物业纠纷难题

物业费缴纳、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解聘交接、禁止暴力催费,物业服务是小区居住的核心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独设立物业服务合同专章,全面规范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终结物业纠纷“无据可依”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非法方式催缴物业费,杜绝物业的违规催费行为。同时,物业服务人需定期公开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转让出租物业时,也需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针对物业解聘与交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作出详细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提前书面通知即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必须及时退出、移交资料和设施,不得拒不交接。这些条款既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也保障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让小区物业服务更规范、更贴心。

四、房屋安全:筑牢防线,守护居住安全底线

房屋质量、建筑安全直接关乎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侵权责任、建设工程等方面,筑牢房屋安全法律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自身无质量缺陷;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这一“城市顽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尽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依法订立,禁止违法转包、分包,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施工方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的,需无偿修理、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从建设源头保障房屋质量,守护居住安全。

五、居住新规:守护安居,回应民生新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针对住建领域民生痛点,增设多项贴合生活的新规定。比如,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若需 “住改商”,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避免商铺经营扰乱小区居住秩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专门用于电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改造,紧急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使用,保障小区公共设施及时修缮。

从房屋产权到邻里相处,从物业服务到房屋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住建条文,全方位覆盖居住与建设的各个环节,既保护了个人的合法居住权益,也规范了住建领域的各类行为,让安居生活更有保障。

懂法方能守法,知法才能维权。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建相关条文,不仅能让我们在居住生活中守住权利、履行义务,更能有效化解住房纠纷,共建安全、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让我们主动学习住建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安居权益,让法治精神融入每一个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