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薛家锋、熊丽梅、郭莉、王林同志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薛家锋,男,大姚县新街镇人民政府职工。2026年2月5日(星期四)上午14:30左右,薛家锋到小古衙村委会开展2026年春节困难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离退休人员慰问工作。在驾驶电动车前往慰问对象住所途中摔伤。2月7日,薛家锋前往大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调查核实,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同志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熊丽梅,女,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合同制)。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在单位(大姚县住建局)21:30打卡后下班与同事搭车至罗仲贤诊所路口接正在打针的儿子,并换骑共享电动车承载儿子返回金碧郦园家中,22:00左右骑行共享电动车回家途中经过西街与南营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大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5323264202580013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丽梅本人负次要责任。熊丽梅受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诊断治疗。经调查核实,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同志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林,男,云南清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18:30左右王林驾驶车牌为云TB651号摩托车下班回家,在经过大姚县仓街大姚牌坊下路段时发生侧翻导致受伤。受伤当天王林被送往大姚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2026年4月7日,大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2026]53232620260407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王林受伤的交通事故属实,但未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同时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王林本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定文书进行补证。举证期结束后王林本人书面说明无法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定文书,并申请按现有交通事故证明书进行认定且不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经调查核实,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同志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电话:0878-6222433
联系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18号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