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大姚县生物多样性、自然与文化遗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进入大姚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一)大姚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严格实行分区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活动外,禁止一切未经依法批准的人为活动。
(二)大姚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仅允许开展以下经依法批准的活动:
1.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2.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3.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4.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擅自进入大姚昙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未开放区域
(一)在大姚昙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百草岭景区、昙华山景区、三潭瀑布景区、白塔公园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开展游览活动、探险、攀岩、野游、露营、野炊、放生等活动。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等;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组织、招揽他人开展非法穿越等活动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俱乐部、旅行社、网络群组、驴友向导等名义,组织、招揽、诱导他人非法进入大姚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大姚昙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未开放区域。
(二)旅行社、导游不得违规提供导游导览服务,不得组织旅游团队前往上述区域开展游览、探险、攀岩、露营、野炊、放生等活动。
(三)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须依法承担修复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因擅自进入大姚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大姚昙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未开放区域开展违规活动造成危险,需要实施紧急救援的,救援费用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自行承担。
(二)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8-6218398。
(三)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