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楚雄州民政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3〕23号)文件精神,经与县财政局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28元/人·月。
2.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A类728元/人·月、B类557元/人·月、C类500元/人·月、D类47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038元/人·年。
2.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农村低保A类504元/人·月、B类305元/人·月、C类215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2023年省州提标政策规定,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党委和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广泛宣传好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文件精神,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提标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切实做好2023年提标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