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大政发〔2018〕69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70号),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部门,与高世云户签订了《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DYPG166号,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已向高世云户兑付全部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高世云户被征收房屋进行验收并拆除。
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动迁服务机构,对签约人高世云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高世云户签订DYPG166号《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大姚县私有房产所有证№000226》1本,未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催交,高世云户拒绝提交被征收房屋的大集用(1996)字第189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向大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上述2本证书。
《大姚县私有房产所有证№000226》证载房屋产权人:高世云,大集用(1996)字第189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者:高世云。
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2月2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逾期高世云户不提出异议,我机构将向大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大姚县私有房产所有证№000226》、大集用(1996)字第189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姚县金康园小区第62幢底层
联系方式:0878—6221656
公告单位: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