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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姚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6-0002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解读《大姚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我县结合实际制定《大姚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国家、省级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州相关实施方案要求,立足大姚县新市民、青年群体住房需求实际。通过制定本《细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管理、准入配租、运营退出等全流程管理要求,规范保障房建设运营行为,让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发挥住房保障民生作用。

二、核心管理主体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其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运营管理指导等;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备案、租金标准指导管控;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保障、税费减免落实配合等,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序推进。同时,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发挥国有企业引领作用。

三、规划建设关键要求

(一)建设原则。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进,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规划布点,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区域。

(二)筹集方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鼓励市场主体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变更土地用途无需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保留划拨方式。

(三)户型及配套标准。以单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且小户型占项目总套数70%及以上,最大户型不超过144平方米;单个项目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30%以下。

(四)项目审批认定。项目需经申报、初审、县级批准、上级审批等流程,建设单位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项目认定,取得认定书后方可开工。

四、房源管理规范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需合法明晰,租赁或代管房源的租赁关系要稳定,所有房源须纳入大姚县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及住建部相关系统统一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须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核验。同时实施严格封闭管理,项目认定书发放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上市或变相销售;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退出管理,改建、转化类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认定期满未续办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可退出管理系统。

五、准入申请相关规定

(一)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镇开发边界或产业园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群体。政府、国企投资的房源可定向供应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产业园区配建房源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一个家庭仅能申请一套,单身人士以本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之间需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禁入情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有自有住房、已享受公租房等福利性分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拆迁后有回迁安置房的;拒不配合资格核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得申请。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材料需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单位整体申请的,职工需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办理程序申请人向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交材料,材料齐全即受理;经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复审后,将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六、配租管理规则

(一)房源公示。房源确定后,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需向社会公布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

(二)配租方式。可面向符合条件对象单独配租,也可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引进人才、公共服务人员、县外流入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分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个阶段,集中配租按申请时间段、户型配租,剩余或腾退房源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配租,空置时可扩大供应至有房群体,租金高于无房群体且方案需报县政府批准。

(三)合同签订。配租结果公布后15日内,申请人需签订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配租资格且不再作为轮候对象。

七、运营管理要求

(一)租金标准。租金不超过同区域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产权或运营单位需经市场调查评估确定租金,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方可配租,租金评估和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二)租赁合同。可书面或在线签订,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一次性收租不得超过1年,履约保证金不超过3个月租金;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申请,审核通过后续签。

(三)安全管理。产权或运营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定期开展房屋及消防安全检查,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

(四)单位自建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办公、产业园区内自建的房源,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由单位自行分配管理且配租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满足本单位需求后,多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群体供应。

八、退出管理机制

退出管理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类。

(一)主动退出。承租人在保障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需如实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合同并腾退房源;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二)强制退出。承租人存在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擅自破坏房屋结构、从事违法活动、欠缴租金3个月及以上、骗取保障房等情形的,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房源,记入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解除合同时,承租人需结清相关费用,运营单位将解除合同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九、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日常监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承租家庭资格审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人员责任。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单位责任。产权或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出租、未按规定配租、提供虚假资料、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单位职工优先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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