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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38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2〕175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楚府明电〔2013〕5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通过此次普查,重点是全面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我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融入滇中城市经济圈,努力推动富民强县实现新跨越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大姚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文清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  聪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海燕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王立新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方  勇  县编办副主任
杨志斌  县发改局副局长
赵光彦  县经信局副局长
张永生  县教育局副局长
谢天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张  杨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  燕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天云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朝文  县住建局副局长
吴绍智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普重丽  县文体广旅游局副局长
刘跃翠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国新  县统计局副局长
薛永平  县统计局副局长
赵惠春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杨顺涛  县国税局副局长
李培清  县地税局副局长
张金兰  县供销社副主任
杨春香  县质监局副局长
毛丽芹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处理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张海燕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国新同志兼任。
(二)职能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县乡各级普查机构将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从相关成员单位中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充实到县乡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县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大姚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取得实效。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数据质量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业、旅游业、供销系统名录等第三产业企业数据质量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供销社负责和协调;涉及工商企业税务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资料报送事项,由县人民银行负责和协调;涉及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烟草、电力行业的普查工作及资料报送事项,由县所涉企业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县级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参与开展好工作。
四、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工作进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运用信息技术。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四)加强宣传动员。县、乡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成立乡镇普查工作领导机构的文件及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县统计局办公室(联系人:陈学华、联系电话:6222025。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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