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困难群众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功能。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各乡镇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以及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政策措施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十二五”期间,力争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年均增长1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有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资料,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程序。村(居)民委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居民代表评议、社区评议小组集体评定等形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且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复查。
村(居)民委员会是调查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3名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资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会议结果有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参会评议小组成员达到总人数2/3以上,评议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4.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委托乡镇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实际生活水平、房产、机械车辆等情况再次进行逐户审查核实,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可邀请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复查程序。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对拟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低保材料是否齐全(重点是房产和车辆等关键性材料)。审查结束后,组成3人以上的评议委员会,结合实际评议审查乡镇上报的材料,提出低保对象是否满足纳入条件、低保金应增加或减少的初审意见,并书面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6.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审核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提出审核意见后3日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批。
(2)审批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类别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复查备案。
(3)复查公示:县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拨最低生活保障金,通知乡镇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4)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民政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7.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季)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乡镇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的基础上,加大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力度。乡镇人民政府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在县民政局的指导和协助下,及时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县民政局要在2013年底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信息查询和核对办法,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查询核对平台。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低保审批。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各自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确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结束后,要及时作出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决定并公示,并将核查结果在7日内上报,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作出增拨或减少保金的决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低保对象对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低保家庭情况出现变化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接受申请的村(居)委会及时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按照《中共大姚县委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和基层民政建设的意见》(大发〔2013〕7号)精神,结合本乡镇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建立健全民政工作经办机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为县城乡低保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经办机构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按照不低于50平米的标准落实办公用房,保障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和待遇。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同时,县民政局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与国家、省、州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工作,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乡镇给予奖励,引导乡镇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根据低保对象数量,按照每年人均不低于4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并重点向基层倾斜。
(三)加强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设置标准统一、样式一致、内容规范的低保信息公开栏,方便群众参与监督。乡镇、县级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并严格核查管理。
(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2013年9月底前,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复查复核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县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五)创新核对机制。县民政局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大姚县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大姚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大姚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争取2013年底以前对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定,到2014年全县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实现县、乡两级低保申请100%入户调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及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备案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指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复查认定工作。
(三)强化部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县民政局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科学测定和提出调整保障标准的意见,加快完善低保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救助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县财政局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发改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卫生、人社、住建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人社、税务、工商、公安、住建、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合核查工作。
(四)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机制,县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建立应急预案,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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