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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70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进入易发、高发、多发时期,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中央、省、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人社部门主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健全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
  (一)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一是调整充实大姚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主任,县级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大姚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指导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各项工作落实。二是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指导和推进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性商会(协会)和区域性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是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四是加强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乡镇长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乡镇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设立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中心主任由分管副乡镇长担任,依托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日常工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健全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夯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基础。
  (二)推进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窗口”,要做到“三个统一规范和三个明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统一规范和门牌悬挂明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统一规范和设置明显,“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会徽”统一规范和上墙公布明显。鼓励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发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手册、联系卡,或在相关网站平台发布信息,或在劳动人事争议易发、多发、高发的单位、企业、行业内设立以个人命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等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方便,提高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服务水平。
  (三)推进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小额、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做到“三个不出”:小案不出单位、不出企业、不出乡镇。具有明显行业特点或存在行业性潜在风险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行业内,做到一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出行业。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会同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就地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二是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制度。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相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已经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依法对案件中止审理,调解成功的依法将调解协议置换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恢复案件审理。因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经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应当出具调解书。各类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置换调解书,切实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强化组织领导,扎实做好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整合力量,多元化解。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基层调解力量有效整合,拓展调解工作渠道和方法,统一组织、统一受理、统一调解。
  (三)建立台账,规范档案。各类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案件统计等工作档案,建立案件调解工作台账,按月填报《大姚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表》。
  (四)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专业性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纳入县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含规范化建设)、调解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基础保障及调解工作绩效等,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狠抓落实,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组织建设、人员配备、制度上墙等工作,确保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县人社局101室,联系人:曾文亮,联系电话:6221838,邮箱:1926172914@qq.com)。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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