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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75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大姚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

 

 

 

 

大姚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营亏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凡在大姚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分类:

家庭农场根据产业分为种植业类、养殖业类和综合类。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家庭常年在农场经营、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含2人),常年雇工人数(年均9个月以上)不超过家庭成员劳动力人数,同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经过农业技能培训,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三)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油、经济林果和优质牧草种植的,土地(林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土地(林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从事特色种植(设施农业)的,土地经营面积3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从事养殖业的,养猪年出栏肥猪达到200头以上或存栏母猪10头以上。养牛年存栏肉牛30头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牛1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养羊年存栏1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3万只以上(山地鸡1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池塘养殖面积达15亩、年产值6万元以上,水库养殖面积达150亩、年产值18万元以上。从事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四)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五)围绕所从事产业,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农场经营者按不同类型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土地流转手续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4.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5.从事经济林果种植的提供林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是林权证、经济林木权证;

6.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林业)审核后,在乡镇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大姚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家庭农场进行资格评审,对符合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文认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优先安排各类农业项目资金扶持。

第八条  鼓励家庭农场将被列入我县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内的产品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

第九条  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职业农民培训,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的补助范围。优先安排家庭农场主和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家庭农场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十一条  对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库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属性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按生产面积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设施农用地。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仓储、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等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积极支持家庭农场依托农业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殖、动植物疫病防治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十六条  指导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产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

第十七条  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定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运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密切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

第十八条  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对选出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补,对在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审定一次。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将由大姚县人民政府发文撤消被认定的家庭农场资格,不再享有相关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大姚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

 

大姚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乡(镇)

            单位:亩、头、只、万元

家庭农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从业人数

 

籍贯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生产规模

 

其中连片面积

 

年产值

 

纯收入

 

申报类型

 

主要产品

 

基 本 经 营 情 况

 

 

 

 

 

 

 

(可另附纸)           

乡镇审核意见

 

 

 

 

 

 

 

(盖章)

         

县级职能部门评审意见

 

 

 

 

 

 

 

(盖章)

          

县人民政府认定意见

 

 

 

 

 

 

 

 

(盖章)

         

    本表一式两份,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农业、林业)、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一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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