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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75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

 

 

 

 

大姚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便于县级领导班子间互通信息,加强工作协调,接受各方监督,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南省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大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重点工作报告和通报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报告和通报的责任人。

第三条  重点工作报告和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报告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履职尽责相结合。

第二章  报告和通报内容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进行报告和通报:

(一)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县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五)本行政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县委委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和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重点工作报告和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重点工作进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重大决策前隐患、风险评估情况。

(六)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社会稳定情况。

(七)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八)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第六条  报告和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三章  报告和通报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作报告和通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议形式:利用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政协主席会议、县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碰头会、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形式,报告和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二)碰头形式: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坚持定期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班子成员碰头,沟通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及时沟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汇报本单位重点工作情况。

(三)书面形式:通过信息、简报、报表、通报、文件等书面材料,报告和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第四章  报告和通报程序

第八条  重点工作报告和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通报。

(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告和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报告和通报。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部门报告和通报工作的统筹,并作好登记备案。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县委。

第五章  报告和通报时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原则上每月定期向县委汇报一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原则上每季度向县委汇报一次;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报告和通报1次。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二)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报告和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报告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重点工作报告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报告通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重点工作报告通报的质量和水平。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重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和通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部门开展重点工作报告通报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印发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大姚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