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制度》和《大姚县人民政府法律专项咨询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是指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以内聘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主,外聘两所以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和公职律师、法律专家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县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事项的咨询论证;
(四)参与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评估;
(五)参与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
(六)参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的咨询论证和行政应诉、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的代理;
(七)参与办理县人民政府的涉法信访事项;
(八)参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的谈判,办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和县人民政府对外协商、谈判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核;
(九)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建设;
(十一)办理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担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人员的聘请,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依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考察、推荐合适人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认。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的聘期为1年,期满可续聘。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双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在县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县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在聘期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受聘的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法律专项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智力资源,提高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县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项咨询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专项咨询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直言辅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推动我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其他需由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为便于加强与专家的联系,设立法律专项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做好委员会的联络工作,组织专项咨询会,编辑咨询专报等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建立咨询专家库,整合我县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咨询网络。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县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了解我县实际情况、热心我县咨询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九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县咨询委和县法制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的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通过专项咨询委员会了解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通过专项咨询委员会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以及考察交流活动;通过专项咨询委员会获取与咨询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受邀参加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以专文、专函的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建议;按规定获得相关的咨询劳务津贴和奖励。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受邀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决策咨询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建言献策;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咨询活动以咨询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咨询专家库专家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
第十四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委托,咨询委每年重点抓好若干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咨询报告。咨询课题由咨询委统一部署。咨询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作决策参考。特别重大的咨询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问题召开专题咨询会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可以按照个人的专长和和熟悉的领域,就某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咨询委对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的调研咨询成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由咨询委办公室收集整理,5个工作日内以咨询报告的形式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对征集到的咨询意见和建议,遵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其中,所提建议、意见可直接采纳的,由咨询委办公室即转分管领导处理;需要进一步论证或拓展形式相关决策、工作规划或方案的,由咨询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商议和落实后报主管领导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大姚县“一部手机游云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大姚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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