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执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县各制定主体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大姚县人民政府 |
2 |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 |
4 |
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5 |
大姚县教育体育局 |
6 |
大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大姚县公安局 |
8 |
大姚县司法局 |
9 |
大姚县财政局 |
10 |
大姚县民政局 |
11 |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
13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县分局 |
14 |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
16 |
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 |
17 |
大姚县审计局 |
18 |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 |
大姚县统计局 |
21 |
大姚县水务局 |
22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23 |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
24 |
大姚县医疗保障局 |
25 |
大姚县行政审批局 |
26 |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
27 |
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 |
28 |
大姚县石羊镇人民政府 |
29 |
大姚县六苴镇人民政府 |
30 |
大姚县新街镇人民政府 |
31 |
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 |
32 |
大姚县赵家店镇人民政府 |
33 |
大姚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
34 |
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 |
35 |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
36 |
大姚县湾碧傣族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
37 |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
38 |
大姚县铁锁乡人民政府 |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县经济运行分析领导小组的通知 |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马坤同志任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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