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注: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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