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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司法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346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司法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司法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生效日期:

大司复字〔2020〕2号

 

甘志梅代表:

你在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大乡镇林草、自然资源、水务等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议我局已收悉,非常感谢你对我县行政执法工作所做的调查研究和目前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研判。你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召集依法行政与法规股作了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成法治政府这一目标,我县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州司法局的大力支持指导下,继续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楚雄州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统领,全面深入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出发点,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法治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化道,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一、目前乡镇综合执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执法主体缺位。因职能所限,由于编制、机构等问题,乡镇政府本身的执法力量有限且分散。县级执法部门虽然数量多,其执法触角难以达到每一个乡镇。虽然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国土所、林业站等,能保障乡镇区域内相应领域的执法工作。但大多数执法部门没有在乡镇设立派出执法机构,县级执法部门从客观上难以做到对每一个乡镇实时动态监管,行政执法无法到位。

二是执法职能缺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建设不断加强,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比如,在城乡规划、交通秩序、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面临日趋繁重的管理任务。但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管理责任大、执法权力小”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行使。

三是委托执法法律层面无法可依。根据乡镇政府履职的现实需要,当试图通过委托执法等方式将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下沉时,却发现有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委托执法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受委托执法单位亦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乡镇一级的设置又不具备所必需的条件。虽然客观上也存在实行委托执法的需要,但居于上位法依据不明确,限制了乡镇一级的执法权限。

四是执法队伍素质还需加强。在乡镇执法机构中,存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乡镇干部职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加上大多数干部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好多执法岗位由非专业人员担任,难以满足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承接下放的执法任务,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差距很大。

二、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

要做好乡镇的执法工作,只有整合乡镇的执法人员资源,才能有效的开展好乡镇的各领域的执法工作,目前我县的乡镇执法力量分散,没有形成活力,也就是要建立一支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此项工作2019年省司法厅已经纳入工作计划,并到我县金碧镇开展了乡镇综合执法调研,通过调研后会确定试点乡镇,最后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全面推广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我县对前期工作已作了一些安排部署,但因“法无授权不可为”,委托执法法律层面无法可依,县级层面没有法律依据去组织开展委托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只有省州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明确,我县才可以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是势在必行的事,下步我局将积极跟踪对接,一旦省州明确政策我县会及时进行推广运用。

大姚县司法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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