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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什么?

索 引 号:dyx008-/2023-082902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司法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什么? 生效日期: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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