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两参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4〕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70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两参人员”自愿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补缴人员范围是指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过城镇职工养老保缴费或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两参人员。
二、补缴办法
申请补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不补收利息,个人账户不计息。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10月1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
三、待遇计发办法
补缴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可从补缴次月按月享受养老金;补缴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所需材料
1、县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2、退伍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5、标准照片(半寸彩照1张);
6、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未参保证明1份。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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