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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6期

索 引 号:dyx010-/2025-0623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6期 生效日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家斌等同志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家斌,男,云南省大姚县实验中学教师。2025年3月11上午11:00左右,张家斌从学校停车场准备到教室上课时,右脚踩翻一块半截砖头,导致扭伤右脚踝。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赵旺琼,女,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益性岗位职工。2025年4月28日上午7:50分左右,赵旺琼从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碧市场管理所上班,途经大姚县体育馆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旺琼受伤。大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赵旺琼负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程凯,男,大姚县公安局辅警。2025年5月20日16:00分左右,杨程凯在参与大姚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案件侦破工作中,在搬运非标电缆时从车上摔下,导致左膝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文家芬,女,大姚县国有林场湾碧分场聘用护林员。2025年5月17日16:30分左右,文家芬在大姚县湾碧乡纳那村委会西鲁国有林高家湾开展巡林工作中意外摔倒,导致左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 27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刘学祥

联系电话:0878-6222433

联系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18号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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