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有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 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 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同时第三 十二条规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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