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隆昌生猪养殖厂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18) 07号 |
违法事实 |
大姚隆昌生猪养殖厂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入外环境,外排污染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取证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
处罚类别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处罚机关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养殖厂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场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责令你养殖厂立即清理和维护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采取措施做到雨污分流,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
上一条: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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