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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索 引 号:dyx012-/2023-083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生效日期:

(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4)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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