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8号)要求,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二是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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