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为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定损量化而设置的,因此是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环节中开展的。《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调查工作”。第二十条“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启动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损害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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