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通〔2015〕39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住房保障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大姚县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
总 则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5部委联合发布的《改造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到2020年末,改造城镇棚户区(危旧房)3000万户左右,全国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三五”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是当今和今后几年国家和省州重中之重的工作之一。依据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楚政办发〔2013〕7号)、《大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年-2017年)》(大政通〔2014〕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目标,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相结合,与旧城区、旧集镇改造、提高城镇品位相结合,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步伐,使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进一步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大姚县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二)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镇建设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程建设等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旧城或旧集镇改造与新区或新集镇建设,合理确定各地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镇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5.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努力做到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期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
第二条 规划编制依据和规划方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关于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办发〔2012〕38号);
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7.《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楚政办发〔2013〕7号);
8.《楚雄州发改委、住建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4〕5号);
9.《大姚县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
10.《大姚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划方针
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根本目的,科学合理制定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迁范围,保障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含12个乡集镇)集中连片、非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条 规划编制范围、对象、期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大姚县城镇规划区(包括全县12个乡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二)规划对象
结合大姚县城镇居民住房实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在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区域均纳入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
1.房龄超过30年以上,经鉴定C、D级破损严重的房屋占50%以上;
2.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基础设施配套不全;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规划期限
2016年—2020年。
第四条 目标任务
(一)总体任务。
从2016年起,计划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对大姚县城(包括全县12个乡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质量差、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城市交通不便捷、环境卫生脏、乱、差区域的改造,计划改造棚户区总户数1628户5699人,总占地面积3061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5737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60套,16200平方米。
(二)年度计划
2016年棚户区改造3个片区347户1213人,占地面积约4563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8500平方米,约需投资17100万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2套,3240平方米,约需投资1179.36万元。
2017年棚户区改造5个片区199 户696人,占地面积约2206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9677平方米,约需投资9950万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2套,3240平方米,约需投资1179.36万元。
2018年改造1个集镇规划区范围内5个村(社区)委会的危旧房456 户1596人,占地面积约9444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4880平方米,约需投资22800万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2套,3240平方米,约需投资1179.36万元。
2019年改造3个集镇规划区范围内3个村(社区)委会的危旧房404 户1416人,占地面积约9292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2720平方米,约需投资20200万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2套,3240平方米,约需投资1179.36万元。
2020年改造7个集镇规划区范围内7个村委会的危旧房222户778人,占地面积约5106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9960平方米,约需投资11100万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2套,3240平方米,约需投资1179.36万元。
(三)投资估算
计划总投资135986.8万元。其中:棚户区住宅建设改造总投资81150万元;拆迁费用4884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100万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含配套基础设施)总投资5896.8万元。通过积极向国家、省、州争取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4884万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378万元外,其余资金需向省国开行或省城乡投融资130724.8万元。
(四)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以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新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统筹解决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住房需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保障性住房采取政企共建、政府自建、政府回购、委托代建、PPP等方式。
第五条 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州级财政资金加大对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县人民政府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建设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税收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资金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
(五)明确产权界定方式。对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按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商品住房房屋产权。对因经济条件原因,无力按安置补偿政策结算差价的,超过原产权部分可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等部门抽调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有关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配套资金;县国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县民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划由大姚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据此拟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划由大姚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并定期根据全县实际状况调整完善。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上一条: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关于对2014年入住金碧家园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进行资格年审对不符合入住对象进行公示的通知 |
下一条:[捐资]2015年个人捐资名录(县供销社、县志办、县地震局、县政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档案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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