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住建复字〔2019〕2号
汪武恒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完善拆违治违相关制度,促使全县拆违治违工作落到实处的建议》(第56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群众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和生产用房现象越来越多,每个自然村都有不同程度的乱建行为,在镇村两级,只能靠作工作,没有处罚权,国土部门也多次发停工通知,但作用不大,这是近十五年来农村群众建房的普遍存在问题,是当前基本农田保护中群众较为关心、社会关注的话题。同时你希望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拆违治违规定,形成联动机制对重点户、钉子户进行清理,取到震慑作用把土地红线保护好,拆违治违落到实处的想法很好,但在办理过程中,工作程序复杂,部门联动不够,导致查处不及时,待走完各种程序后,形成了“生米煮成熟饭”,甚至于“破窗效应”,法难责众,最后不了 了之,在农村影响极坏。
一、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了《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十二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委会会议于2017年9月13日审议通过了《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大姚县人民政府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实施方案》和大姚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成立了以书记、县长为双组长的大姚县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按云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每个建制村配备一名土地专管员,每个自然村配备土地信息员一名,并出台土地专管员考核管理办法,但由于州、县财力因素,土地专管员、信息员待遇未落到实处,监管员落实监管工作有差距。
在大姚县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举全县之力,各部门通力协作,通过开展试点、分类处置、大棚房整治等方式强势推进两违建筑查处工作,先后组织集中拆除2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截至2019年4月底,大姚县累计查处两违建筑2052宗,查处建筑面积21.0776万平方米、查处用地面积14.9628万平方米,其中拆除建筑面积14.5172万平方米。在县城周边及城郊结合部取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私搭乱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依法用地意识不强。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群众依法用地审批意识较为淡化,凭个人主观意愿,未批就建、少批多建、乱占乱建等现象较为突出。
(二)规划编制水平不高,操作管控难以实现。尽管前几年对集镇、村庄进行规划,但仅停留在规划纸质层面,群众知晓率不高,操作管控难以实现,形同虚规。
(三)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综合执法合力较弱。主要表现在沟通机制和联动机制不健全,执法主体不明,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属地管理执行不到位,权责不对称矛盾较为突出。
(四)简易处罚程序不明,拆治结合有待清晰。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简易处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坝区、公路沿线普遍存在的大宗违法违章建筑未能妥善分类处置,势必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
三、下步采取的措施
(一)构建综合执法大平台。整合自然资源、城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力量,组建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对发现的违法违章建筑实现快速高效查处,实现“零容忍”,坚决杜绝增量。
(二)明确拆治结合相关政策。建议出台《违法违章建筑治理意见》,拆罚结合、分门别类对坝区、公路沿线普遍存在的大宗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置,逐年化解存量。
(三)管好用好村庄土地专管员。根据《大姚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要求,全县129个村(居)委会配备129名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待遇与绩效考核挂钩,村(居)委会规划土地建设专管员待遇为每月600元,全年7200元包干。专管员纳入村(居)委会干部管理。土地规划专管员是对辖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动态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积极指导帮助和督促建房户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依法实施建设;建立专管员报告、巡查制度,建立新建房屋工作台账,对在建户建房审批情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建档立卡。
总之,拆违治违工作点多面广,相关处置程序复杂,强制拆除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做好村庄规划和土地监管能有效控制违法建筑的发生。大姚县拆违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查处违法行为,将拆违治违工作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大姚县建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违反城乡规划条例行为快速查处联动机制的关心,希望你们以后一如既往对大姚县农村土地保护、城建违法行为处置献计出力,共同治理违法违规建筑。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5日
上一条: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大姚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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