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云楚交综大罚〔2024〕0062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李** |
身份证件号 |
532301******* |
|
住 址 |
楚雄市*******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8日10时29分,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永公路仓街检查站路段(金碧镇 境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李**驾驶云E1733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李**)。该车由保山市驶往大姚县永盛新城,装载铁架等杂货,车辆载重15吨,当趟的运费为2200元。李**现场出示不了道路运输证,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李**本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号为532301006036,经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前有效。云E1733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有效期截至2023年9月1日,未重新办理换证,至今已超期11个月。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李**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货运业户经营许可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为: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区域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 首次查获 ,违法程度为一般,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国库指定的金融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缴款通过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款人全称:大姚县财政局,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4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5 |
下一条: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