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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52

索 引 号:dyx014-/2024-0809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52 生效日期:

案号:云楚交综大罚〔2024〕0052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刘**

身份证件号

533224******

住 址

云南省丽江市******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2日15时27分,刘**到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一楼大厅主动供述其2024年7月10日、7月11日驾驶云P59005为云南建投公司运输沙土,共14趟。刘**于2019年为云南建投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结算相关运输费用。该车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为刘**。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货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为: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刘中伟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查获,裁量阶次为减轻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国库指定的金融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缴款通过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款人全称:大姚县财政局,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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