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县级城市人民政府的许可批复(经营权证);2.有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3.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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