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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客运班线(含车辆)经营办事指南

索 引 号:dyx014-/2023-091402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终止客运班线(含车辆)经营办事指南 生效日期:

 

 

BSZN-53011803700108

 

 

 

 

 

 

终止客运班线(含车辆)经营

办事指南(完整版)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20200617日发布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三楼C02窗口;2.电话咨询:0878-6222029;3.网上咨询:http://www.dayao.gov.cn/?id=169631544(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4.信件咨询:大姚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建设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大姚县政务中心一号局级办公楼4楼;邮政编码:675400;5.邮件咨询:电子邮箱:cxdyjtj@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三楼政务服务管理股;2.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大姚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6222851;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县政务中心主楼613室,邮政编码:675400;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g@126.com;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C02窗口;

交通方式:可自行驾车或乘出租车到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基本编码

53011803700108

实施编码

115323260151756044453011803700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范围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毗邻县间和县内的终止客运班线(含车辆)经营审批

通办范围

无特别说明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有审批结果

是否送驻大厅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

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由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理用户等级

三级

受理条件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示例下载

1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终止经营申请表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可通过州(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受理

1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 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3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2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终止经营申请表

审批结果样本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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