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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