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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