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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