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正文

对于营业性演出哪些情形是禁止的?

索 引 号:dyx017-/2023-083001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对于营业性演出哪些情形是禁止的? 生效日期:

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上一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可以收费吗?
下一条: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变更歌舞娱乐场所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哪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