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退役军人服务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项工作的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局政务公开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日常事宜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局股室干部的选拔;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六)重大决策项目;   
   
(七)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九)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用以下任何形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公告、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局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办公室,并由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材料,由档案负责人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负责检查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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