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相关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相关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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