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特别优待机制。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措施:
(1)对参战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2)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 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保障;
(3)各级人民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 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4)军队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等。军人因参战致伤病残的,退役后还享受残疾退役军人的有关优待。退役军人保障法还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在“普惠”退役军人的基础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参战退役军人“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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